第52章 童七郎 (第2/3页)
的。”
“千真万确,实际上这本地很多人都知道,昨晚抓的赌徒,还有来拉瓷器去开封府的船主呢。童七郎的窖口在山里隐蔽,又靠着黄河岸边,可以上船从黄河到了汴口转汴河,一路水路到开封府,极是方便。”
“这件事情,有些意思了。”徐平把书放下,站起身来踱了几步。“李通判,你觉得这样的事情该如何处置?”
“待制是说,童七郎制仿冒瓷器的事情?”
“是啊!他制瓷器可并不犯法条,但买了瓷器的人假冒我家的酒出卖,大略可以算诈欺官私取财,依律与盗贼同罪。那你说,这童七郎按法该如何判?”
李参有些迟疑,想了一会试着说道:“是否可算知情而取?”
徐平笑道:“他不是取,他是卖啊!这个童七郎,可不简单啊,做什么事情都算在官府的前面,连律条都如此清楚!李通判,你可是要上心了,不要被一个烧瓷器的小民耍弄。这件事再加上他参赌每次都只带一贯钱,这是故意钻律条的空子,做了事还不想受严惩。如何处置,你可要仔细想好,不然会被百姓耻笑!”
徐平心里感兴趣的,是突然发现这个年代造假贷冒充不好判罚。虽然可以算是诈欺官私财物罪,依盗贼论,但仔细想想,这样也不合理。
《唐律》中大量的其他罪行,都会注明到了什么程度与盗贼同,还是按照治理盗贼的原则来惩罚。把经济案件一股脑全部算成刑事案件,在商业不发达的时候还可以说得过去,简化法律规条,但商业繁荣起来这样做就不合理了。
商业行为中各种说不清楚的违法违规数不胜数,如果都按刑事犯罪那样,不仅仅是处罚过重的问题,而且审理起来旷日持久,势必会影响商业的繁荣。但是法律规条不改,也不敢快审快判。刑律动不动就流几千里,甚至杀头破家,一旦有错就无法挽回,审理的官员在会被追责的情况下必然束手束脚。
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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