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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风云 第三十六章 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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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和风云 第三十六章 明律 (第3/3页)

听衙役细说过,此鞭上有倒钩若干,只有在法场上才能见到,犯罪人被脱衣衫行刑,只二鞭背上即皮可肉开裂,鲜血四处飞溅,连抽五鞭,脊梁骨露了出来,背上血如泉涌,罪可能已昏死。要将其促醒后,再抽,任凭凶犯身体何等壮实,不消十鞭就要丧命。这种刑具执行的都是这么血腥,更不用说别的刑罚。

    自平定军候那儿回来后,我专门在县衙寻来《明律》、《大诰》等律令细看,虽都是古文繁体字,但多少学过《中国法制史》,明史酷刑想当初老师也是作为重点来讲的,所以细细揣看,还是能看懂。

    《明律》规定“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及结党营私均处以极刑。对贪污受贿更是严惩,对我这个来自恨不能取消死刑的文明世纪的人来说简直看得是触目惊心,官员受财 “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绞”。对贪腐官员更是法外施刑,“赃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对那些违旨下乡扰民的官吏“许民间高年有德耆民,率精壮拿赴京来……敢有阻挡者,其家族诛”。我细翻明律,我私下感觉由于其所立律文标准多从推测定性,在这只重口供不重证据的古代也同样会造成无数冤狱。

    看了严厉的《明律》,再来仔细研读《大诰》才发现这才是真正的酷法。《大诰》是明太祖朱元璋于洪武十八年到洪武二十年间,采集官民过犯而经御笔批示处理之案例,汇编而成的文告四编。翻开《御制大明律》即可看到非常醒目的当今圣上亲作的《序》说:“朕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刊著为令。行之既久,犯者犹众,故作 《大诰》以示。”《大明律》律令不仅规定详细的刑律用度,并对《大诰》中所载案例进行综合分析,更是朱元璋御笔亲订的明初“重典治国”法令以达到“令民之所趋避”的效应。

    《大诰》更是例举洪武年间最出名的两个案子:朱棣说的户部侍郞郭恒案和空印案。洪武年间,仅空印案和户部侍郞郭恒案两个案子就总计杀了5、6万上下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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