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庭审2 (第2/3页)
机车的驾驶室内时,其父亲就已经被机车前方的铲子所触碰,当时机车也在前行,所以等被告冲进驾驶室时,机车的铲子就已经挤压到了被告的父亲,而且当时被告在冲入驾驶室后还跟被害人拉扯了些时间,根据被告的供述和案发现场证人的证词,这拉扯时间在一到两分钟之间。在这一两分钟内,被告的父亲早已经被机车挤压致死。这说明,当时被告在拿刀对被害人进行伤害时其父亲已经死亡,不存在被保护的利益。属于典型的事后防卫,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事后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而当时被告拿起刀子刺向被害人时,他是一个完全有行为意识的正常的人,也知道刀子刺入人身体的后果,有伤害的意思,而且刺入心脏和颈部等要害,说明当时的被告有杀人的故意。”
吕良:“我认为公诉方对人性的定义太过苛刻。因为当时被告的父亲陷入了紧迫的现实危险,而被告一心想要制止司机的不法侵害,想要救下自己的父亲,所以当时在被告的意思当中就是单纯的想救下自己的父亲,他在那么短的时间内一直会认为自己的父亲还在存活当中。在跟司机进行撕扯时,被告内心是想尽快制止司机的不法侵害而拯救其父亲,根本不能定性为伤害的故意。被告当时认为他的手段是在拯救,是正义的,至于当时的事实是什么,被告根本没时间考虑,也不可能看的那么清楚。”
检察官:“但事实就是当时被告的父亲已经死亡,根本不存在被拯救的生命,就属于事后防卫。”
吕良:“不属于事后防卫,属于假象防卫。我们来断定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不但要看客观的事实,还要通过客观的事实去评判主观是否存在犯罪思想和动机。当时被告的动机就是拯救,这是综合当时的事实情况而推断出最为合理的解释。即使事实上被告并没有拯救到生命,但被告并不知道这些,所以被告当时的举动就是假想防卫,他认为当时还存在可以拯救的生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假想防卫没有侵害的意思,不构成故意犯罪。如果我们法律要去惩罚一个正义的行为,那是在践踏我国法律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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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在双方的争论当中一分一秒地过去。终于到了宣判的阶段。
当吕良站立起来听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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