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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3章 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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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33章 判词 (第1/3页)

    大梁科举中,判文为乡试、会试第二场必考科目。

    就拿乡试来说,第二场要做论一篇、判五道、诏诰表三选一一道。

    考试判语,起于唐代,唐代科举后并不授官,要进入仕途,还要经过吏部的考试,称之为“省试”,亦称“释褐试。”

    当时考试的内容有四个方面,一曰身,二曰言,三曰书,四曰判。

    身,取其体貌丰伟;言,取其言辞辨正;书,取其楷法遒美;判,取其文理优长。

    四者之中,和从政关系最密切的就是判。

    到了大梁,随着时代的发展,大梁的判词已经有了固定格式,并不像唐代一样,考察具体的案件。

    陈凡因为之前的小三试,所以一直讲精力全都放在八股文章和经义理解上,对于乡试、会试的其它考试内容并没有研究。

    而且系统还在围绕着他对《四书五经》的理解进行补全,这个过程十分漫长,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故而想要涉猎第二场所试的内容,估计还要很久。

    那能不能暂时放下四书五经,先研究第二场文体呢?

    不行。

    就拿判词这个考点来说,判语考察的是骈俪体,篇幅虽然简短,每天只有百字左右,但判语写作的要点除了考生对律法的研究之外,更重要的是要考察考生对经史子集的涉猎和引用。

    举个例子。

    陈凡之前也跟郑应昌、海鲤讨论过判词写作。

    海鲤出了一题:“生员李某传抄妖书《推背图》 【刑】”让二人来作。

    老郑虽然是州学生,但也就是新入学没多久的,于判词一道也是懵懵懂懂,最后写道:“夫理象之辨,圣人所以明天道也。李某妄注《推背》,虽非杜撰实启愚氓;桥朽不葺,有司怠政乃肇祸端...”

    “传抄妖书,依《大梁刑律》减等杖一百流三千里;聚众致死三人,按《天监新例》追赔烧埋银九十两,革去生员功名!”

    写出来后,海鲤让陈凡点评,陈凡还是挺佩服老郑的,说他“律例详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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